歐盟木材法規EUTR認證簡介
EUTR是英文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縮寫,即歐盟木材法規No.995/2010,是強制性法規,于2013年3月開始生效,對經營者和貿易商開始實施。
該法規的核心目標在于禁止一切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制品投放市場。這包括實施用于收集供應木材或木制品來源信息的盡責調查系統、源自非法途徑的木材及木制品的風險評估以及緩解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制品進入供應鏈的風險,以禁止非法采伐及貿易的木材及木制品進入歐盟市場。
1.法規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
歐盟木材法規適用于辦公室、廚房、睡房、客飯廳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木制飾板)、各類木板、木制畫框、照相框及鏡框以及各類木制包裝(包括木箱、木盒等)。
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所有出口到歐盟的木制品都要有相關的合法來源證明,要求所有大小森林公司、第一級和第二級木材加工商、木制品的外貿商和零售商們必須承擔執行盡責調查的法律義務,最大限度地證明他們所經營的產品是按照原產國相關法規合法采伐的。該法規還對歐盟內部從事這些產品貿易的機構提出了要求。
2.法規基本要求
盡責調查是本法規的核心內容。依據法規要求,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制品的第一個訂(供)貨人(定義為“運營人”)要實行盡責調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來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
對在歐盟內部采購的貿易商并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但必須保存木材來源記錄。盡責調查體系應能提供首次投放內部市場木材和木制品來源及供應商的信息,并且在適用情況下提供國內下級采伐地信息。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運營商應進行風險評估。對于監測到的風險,運營商應以與其等級相符的方式進行風險規避,從而預防非法采伐木材和含有上述木材的木制品進入內部市場。
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每一個運營者實行記錄制度,進行盡責調查。所有相關的記錄必須保存5年,必要時還需提供充分的證據。盡責調查程序包括3個風險管理要素:信息獲取、風險評估和風險規避。
(1)信息獲取。經營者必須提供產品的7種信息,即產品描述、樹種常用名稱和學名、采伐地和使用地的特許采伐權證明、數重量(或材積)、供應商(至運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各環節貿易商的名稱和地址、符合產地國家森林法規的證明文件。樹種名稱盡可能根據《BS EN 13556原木和鋸材》標準用學名表示,允許參照歐洲通用的木材術語。
(2)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程序的目的是評估一個含有木材的產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風險。如果評估結果表明產品來自非法采伐地的風險可忽略不計,產品就可能被允許進入歐盟市場。否則,還必須進入風險規避程序。
(3)風險規避。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從非法采伐來源地家具的風險,風險規避設定了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運營商必須提供附加資料和附加文件,還要進行第一方(指供貨方)走訪核查及第三方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