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目前,我國對于電子煙缺生產乏明確的行業標準和監管機制,部分不良商家為了追求短期利潤打著各種擦邊球誤導消費者。在銷售的電子煙過程中,不少商家都主打無焦油,低毒性等特點試圖向消費者傳遞一個觀點,即電子煙對人體健康是安全的。但專家表示,電子煙除了含有傳統煙草的主要有害物質尼古丁,在加熱傳送氣霧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其他有害物質。
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主任胡清源指出,電子煙在抽吸過程中產生的氣溶膠包含有一定的有害成份,比如鎘,鉛還有鉻等重金屬物質,這幾種重金屬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另外它還有一種特有的致癌物亞硝胺。
此外,電子煙還被吹捧為比傳統煙草香煙更為安全的替代品,可以幫有煙癮的人士戒煙。然而世界衛生組織明確表示,沒有證據表明電子煙能幫助人們戒煙。
不僅如此,電子煙在興起的短短數年間,已經發展出薄荷味,水果味等各種口味的煙油,也因為這些獨特的口味,電子煙被商家包裝成了一種時尚的生活方式,反而吸引了很多人購買電子煙嘗鮮。
電子煙的法律定性
1. “煙草專賣品”的定義
中國對煙草實施專賣管理,實施許可證制度[3]。就電子煙的法律性質而言,其核心在于確定其是否歸入“煙草專賣品”的范疇。
《煙草專賣法》第二條對“煙草專賣品”的定義采用列舉式,具體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其中,“煙絲”的定義為“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從《煙草專賣法》的定義出發,并不能就電子煙是否屬于“煙草專賣品”直接得出結論。為解決執法實踐遇到的問題,國家煙草專賣局近年來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監管文件(部分文件為內部文件):
除了上述監管文件,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其對全國人大建議的答復中也闡述了其對于電子煙的監管立場和訴求:
綜上,可以將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立場總結為:
加熱不燃燒電子煙煙彈被明確界定為“新型卷煙”,歸入煙草專賣品中的“卷煙”進行監管;
對于霧化電子煙煙彈,一方面國家煙草專賣局承認現有《煙草專賣法》沒有將霧化電子煙直接列入“煙草制品”的定義范圍,監管于法無據。但是電子煙從產品成分、功能、消費方式、健康風險等方面都與傳統煙草制品具有高度相似性,根據中國簽訂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其應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監管。國家煙草專賣局亦在積極推進將含有尼古丁的霧化電子煙納入煙草制品進行監管;
兩種電子煙的煙具均不屬于煙草專賣品;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且不區分電子煙的具體類型。
2. 地方性法規對于電子煙的監管立場
由于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的管理體制[6],國家煙草專賣局主要負責管理煙草行業,而地方政府和立法機關對于電子煙管理的參與空間有限。但一些地方通過頒布控制吸煙條例的方式,明確了對于電子煙的監管立場:
杭州市: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規定: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有害電子煙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深圳市:2019年1月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7]擬規定: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使用電子煙或者持有點燃的其他煙草制品;本條例所稱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電子煙;本條例所稱電子煙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輸送由尼古丁(或者無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學物質組成的混合物的一種裝置。
上述兩地均將電子煙與傳統煙草制品予以同等管控。其中深圳市的修訂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電子煙包括了霧化電子煙。
在《煙草專賣法》修訂之前,該等地方性法規是否與上位法沖突,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