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P認證簡介
供應鏈責任規范(ESCP)是一個推動責任采購的專業項目。項目最初針對全球玩具行業的需求而設計,時至今日,ESCP的各個項目發展適用于任何產品類別,有效地于多個行業采用。憑借19年的經驗,ESCP以其穩健的供應商(工廠)認證、在線的社會影響力評估及和環境影響評估項目、覆蓋廣泛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可擴展的工人福祉項目而聞名。歡迎大家登錄ESCP官網下載審核清單,以詳細了解認證要求。
今天,我們跟大家分享一些審核程序的典型問題,配以實際例子,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ESCP認證審核程序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案
問題1:
手工部門的員工長期作業的崗位收包裝部門沒有存在職業崗位風險的,沒有做職業體檢。因其他部門的臨時請假了,將手工部門的員工臨時調到存在崗位職業風險的崗位頂崗幾天,是否需要做職業體檢?
回答:
1.《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監護操作規范》(GBZ188-2014)中4.4、4.5條款分別對職業健康監護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和人群界定原則做了明確說明,指出只要有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就應該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接觸濃度水平和分級只影響職業健康監護的周期。
3.《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19)中增加表5,給出不同接觸水平下的控制措施,明確了接觸水平低于50%OEL時無需開展職業健康監護。但一方面該控制措施是推薦性的,并不是強制性的;另一方面未規定崗位接觸水平如何獲取。目前專家也未給出相應的指導意見,還處于研究和探討中,實際應用還有待進一步推廣
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49號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只要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在檢查項目和周期方面依據GBZ188的規定。
5.綜上所述,請按照以上法規要求嚴格執行。
問題2:
1).由于我方注塑部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_檢測與評價報告"中并沒有超標現象,及在這場所中所雇用員工大多數為派遣工,而他們大部份都為短期工作他們能否豁免做職業體檢嗎?
2).由于我方CNC部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中并沒有超標現象,在職業體檢中能否只按百份比去安排。(例如:CNC總人數為10人,則我們今年做體檢人數為3人,則30%,而下年則派另外3人),但凡CNC人員離職前,則必須完成體檢。這樣安排,ESCP認證中能否接受。
回答:
1.回答以上問題之前,我們先看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要求:
1)《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2.從以上法規要求可以看到.
1)職業健康檢查是法規的強制要求,只要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結果顯示沒有超標,只能說暫時不需要采取防治措施,并不代表說不存在危害或風險,不代表說不用佩戴勞保用品,不代表說不需要做職業健康檢查。這是因為,現行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大多是短時間的檢測最常用的就是15分鐘檢測,短時間檢測有一定風險但它不能代表整個工作時間內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因此,即使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但由于毒物濃度的波動,某個時間段仍然有可能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造成人體損害。
3)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應采取哪些主要措施?企業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應采取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和管理,組織職工開展職業病體檢診斷和落實職業病患者保障來開展工作。主要的預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a.控制作業工人的接觸,使其經常保持在衛生標準允許水平以下;b.加強個人防護等措施;c.對接觸者實行就業前及定期健康檢查。
3.總的來說,按照法規要求,只要接觸了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都是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于審核來說,我們考慮到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困難,例如需要預約時間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個別員工還未完成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就已經自動離職等,所以,我們會考慮有條件接受工廠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完成職業健康檢查。
4.對于問題1,工作場所的短期勞務派遣工,建議工廠合理分批安排有需要的員工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免員工在入職一個月內都未能完成職業健康檢查。對于短期的勞務派遣工(例如入職未滿一周、半個月等)猶自動離職的員工,導致未能完成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戈們技術團隊會基于審核員的審核發現和工廠的實際困難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會有機會考慮給予豁免。
5.對于問題 2,所有有需要的員工都需要按照要求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接受按比例或輪流的方式。
問題 3:
關于叉車的使用必須佩戴安全帽,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依?
回答:
1.叉車工是否需要佩戴安全帽,涉及的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具體到叉車工是否需要佩戴安全帽,參考的法規時《GB/T 36507-2018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4.2.5:在有物品墜落的危險場所,應佩戴安全帽。